《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5月13日提交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將通過立法解決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等過程中的問題。
至2019年底,浙江已登記或備案的電動自行車有2880萬輛,未經登記或備案上路行駛的也不在少數,存在著非標車數量龐大、違章行駛、無序停放、交通事故和火災多發等突出問題。
據《草案修改稿》,駕駛拆除或改變限速裝置,導致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將被處以300~500元罰款;駕駛有其他改裝、拼裝、加裝情形的電動自行車,處50~300元罰款。駕駛人拒絕恢復限速裝置、拆除加裝改裝裝置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先扣留車輛,在代為恢復限速裝置、拆除加裝改裝裝置后退還車輛,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加裝或改裝的裝置予以收繳。
此外,《草案修改稿》對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的過渡期進行了完善,延長一年至2022年12月31日。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使用滿7年的,不得上路行駛;未滿7年的,自2023年起不得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