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就是我們的電動車新政了
昨日小編也發送了推文
很多小伙伴也在后臺留言了
還有很多吐槽小編
沒有說清楚具體怎么上牌
今天就給大家再詳細的說下
杭州電動車如何登記上牌
1
杭州電動車上牌指南
辦事說明
辦事材料
申請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交驗車輛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申請表》原件1份(系統自動獲取,由窗口工作人員打印);
(二)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三)車輛來歷憑證原件1份;(自行出具)
(四)車輛出廠合格證原件1份;(自行出具)
(五)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1份,申請公車的同時提供介紹信原件1份(如代理人申請的需提交)(自行出具)。
辦理收費
辦理流程
辦理地點
杭州非機動車輛管理所
上城區建國中路橫河橋小河下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下沙大隊白楊中隊交管服務站電動自行車登記服務站
下沙開發區聽濤路205號(10號路與25號路交叉口以北)
周一、二、三全天
8:30-11:30
13:30-16:30
周四、五下午13:30-16:30
濱江大隊長河中隊交管服務站電動自行車登記服務站
濱江區綠香街1號
周二、周六全天8:30-11:30
13:30-16:30
周三、四、五上午8:30-11:30
華冬電動自行車登記服務站
西湖區文二路290號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路順電動自行車登記服務站
拱墅區三墩路29號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德東電動自行車登記服務站
江干區杭海路930號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德南電動自行車登記服務站
江干區金禾街200-202號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迎鴻電動自行車登記服務站
下城區顏三路91-93號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蕭山區非機動車管理所
蕭山區蕭紹路1145號
周一至周五
8:30-11:45
13:30-17:15(夏)
13:00-16:45(冬)
余杭理想車城機動車登記服務站
余杭南苑街道迎賓大道588號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夏)
下午13:30——17:00(冬)
余杭交警大隊余杭中隊車駕管服務窗口
杭州市余杭區余杭街道華塢社區(荊余線東西大道路口以東200米)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夏)
下午13:30——17:00(冬)
余杭交警大隊瓶窯中隊車駕管服務窗口
杭州市余杭區瓶窯鎮華興路552-18號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夏)
下午13:30——17:00(冬)
我們買電動車
必須被列入省經信委產品公告的電動自行車
才是符合規定的
不在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登記不了
想要了解一下哪些產品是我們可以買的
對話框回復【電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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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已經買到的不合標電動自行車怎么辦
《通知》中規定,2018年10月18日之前已購買的未列入《公告》的電 動自行車(含其他兩輪電動車),消費者可于2018年11月1日至 2019年3月31日憑有效身份證件、車輛合法來源憑證和車輛合格 證,向住所地公安機關申請備案登記。
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地方已有立法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
2
2018浙江電動自行車上路新規定
生產和銷售
(一)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和其 他電動車產品。違反規定的,由質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 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二) 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GB17761-1999版標準(以下 筒稱舊國標),且列入《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產品公告》(以下 筒稱《公告》)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允許在本省生產、銷售。
(三) 銷售企業應通過店堂告示、在銷售憑證中注明等方 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并已列入《公 告》。因銷售企業未明確告知或告知不真實、不全面,導致消 費者購買的車輛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產 品標準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冊登記并上道路行駛的,消費者有 權要求銷售企業遐貨或者更換。
產品公告
(一) 新國標實施后,全省繼續實行電動自行車公告管理 制度。對列入《公告》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允許在本省生產、 銷售、注冊登記和上道路行駛。新的《公告》管理辦法另行制 定。
(二) 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按照新國標生產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公告》申請。
(三)舊國標已發布的產品《公告》于2019年4月15日起廢 止,同時禁止生產、銷售按照舊國標生產的電動自行車產品。
登記和上路
(一) 對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購買的未列入《公告》的電 動自行車(含其他兩輪電動車),消費者可于2018年11月1日至 2019年3月31日憑有效身份證件、車輛合法來源憑證和車輛合格 證,向住所地公安機關申請備案登記。
(二) 備案登記車輛(包括已經公安機關防盜備案登記的 車輛)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地方已有立法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未列入《公告》的電動自行車(含其他兩輪電 動車)備案登記后,使用期間車輛駕駛人應當戴安全頭盔,不 得載人,同時應當遵守非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定。
(三) 禁止未經注冊登記或備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含其 他兩輪電動車)上道路行駛。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 理部門依法扣留車輛,車輛列入《公告》的,責令駕駛人補辦 注冊登記并依法予以處罰;車輛未列入《公告》且經鑒定屬于 機動車的,對駕駛人按照駕駛機動車認定。
(四) 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新 國標查驗車輛,嚴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冊登記。